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科學化,根據(jù)國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是指上級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執(zhí)行情況進行逐級考核。
第三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目標是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工作監(jiān)督與評價體系,突出工作成效,強化監(jiān)督管理,切實保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實效性、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農機購置補貼績效考核,遵循“科學規(guī)范、客觀公正,穩(wěn)步推進、簡便易行,定量定性、綜合評價,分級考核,層層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考核制度建設及落實執(zhí)行情況。主要包括領導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制度、反腐倡廉教育制度、違規(guī)處理制度、補貼機具核驗制度和監(jiān)督檢查等規(guī)章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要求制度建全、有效。
第六條 考核重點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政策宣傳、政策落實、信息公開、投訴處理、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應用、檔案管理及問題整改等方面情況。要求管理規(guī)范、執(zhí)行到位。
第七條 考核補貼資金管理情況。主要包括補貼資金使用和補貼資金申報、執(zhí)行及兌付情況。要求按規(guī)定使用管理、及時組織兌付。
第八條 考核政策實施效果。主要包括實現(xiàn)年度績效目標和工作成效情況。要求結合當?shù)貙嶋H,按照政策要求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工作機制和在落實及執(zhí)行政策上取得明顯成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
第十條 考核按照自查自評、市級考核、省級抽查、公布考核情況等程序開展。
?。ㄒ唬┳圆樽栽u。年度工作結束后,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工作進行自查,對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績效考核指標內容進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自評報告和自評打分表,報送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
(二)市級考核。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成立考核小組,對所轄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考核。形成市(州)書面考核報告、打分表和縣級排名表,并報送省農機化主管部門。
?。ㄈ┦〖壙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成立考核小組,對各市(州)考核,同時對縣(市、區(qū))延伸抽查。延伸抽查面原則上不低于30%。延伸抽查情況作為市(州)績效考核指標之一。
?。ㄋ模┕寂琶?。結合抽查、考核結果,經綜合評估后公布全省縣(市、區(qū))排名情況??冃Э己朔譃閮?yōu)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條 績效考核主要采取資料審查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對自評報告和自評得分進行查驗核實。
資料審查是指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按逐項指標進行核實,查看相關原始材料,并對每一項指標進行初步打分。
實地考核是指采取隨機方式對部分縣(市、區(qū))購機補貼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初步打分情況進行修正后,形成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自查自評工作在當年11月上旬完成;市級考核在當年11月底前完成;省級抽查考核和公布排名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需對其提供的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問題,一經查實,相應扣分。
第十四條 自評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甓葍绒r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情況;
?。ǘ┟宽椏己酥笜俗栽u得分說明及相關材料;
?。ㄈ┱呗鋵嵓翱冃Э己舜嬖诘膯栴}及原因分析;
?。ㄋ模┱呗鋵嵓翱冃Ч芾砉ぷ鞯拇蛩愫徒ㄗh等。
第四章 考核運用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結果主要運用在以下方面:
?。ㄒ唬┡c下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安排掛鉤;
?。ǘ┡c農機、農業(yè)項目安排掛鉤;
?。ㄈ┡c評優(yōu)、評先掛鉤;
(四)對落實和執(zhí)行政策不利,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向當?shù)攸h委、政府提出追責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考核年度內如出現(xiàn)經紀檢、檢察、公安、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查處存在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各市(州)農機化主管部門可結合當?shù)貙嶋H,細化完善績效考核相關指標和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吉林省農業(y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