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強化工作責任,嚴明工作紀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責任機制。
第三條 農機部門具體責任:
(一)組織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二)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
(三)負責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申報;
(四)指導鄉(xiāng)級農機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具體實施申報工作;
(五)負責購置補貼機具核驗數據上傳錄入和系統(tǒng)維護等工作;
(六)負責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要求建立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實施方案和工作情況;
(七)審核補貼資金結算初審意見,并向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八)負責補貼機具核驗工作;
(九)負責補貼機具信息檔案管理;
(十)負責制定工作紀律、崗位責任等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
(十一)按照規(guī)定報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十二)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