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揮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對農民群眾和農機購置者的服務作用,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農業(yè)部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機購置補貼信息,是指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履行農機購置補貼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省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開展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承辦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及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能夠公開的信息,都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堅持應公開、皆公開和及時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實施意見及工作要求;
(二)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方式、工作規(guī)程和具體要求;
(三)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規(guī)模、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操作程序和結算方式;
(四)實施補貼的工作流程、核驗規(guī)程和相關要求;
(五)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監(jiān)督投訴電話;
(六)農機購置補貼受益對象信息。重點公開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購置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補貼機具數量及補貼額等;
(七) 違規(guī)處理的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和違規(guī)基本事實及違規(guī)曝光等;
(八) 其他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度和辦法等;
(九) 上級要求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公開渠道
第八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在當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農業(yè))部門網站(頁)首頁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發(fā)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網絡媒體、鄉(xiāng)鎮(zhèn)公告欄、簡易明白紙、宣傳掛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多渠道、多形式、經常性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有關信息。
第十條 在條件不成熟的地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以通俗易懂、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公開。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網站的建設維護管理,按要求發(fā)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對縣(市、區(qū))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工作提供指導。
市(州)、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力度,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目錄。
第十二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明確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在人員配備、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規(guī)范公開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qū))農機化主管部門以公告形式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農業(yè))部門網站(頁)上公布。發(fā)現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條 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發(fā)布農機購置補貼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第十五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公開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重點學習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對縣(市、區(qū))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抽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吉林省農業(y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