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規(guī)范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工作,保證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鑒定能力是指農業(yè)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依據農機鑒定大綱進行農業(yè)機械作業(yè)性能、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的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化主管部門)對農機鑒定機構承擔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和專項鑒定任務的能力認定。
第四條 農業(yè)部負責認定農機鑒定機構承擔部級鑒定任務的能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yè)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農機鑒定機構承擔省級鑒定任務的能力。
第五條 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簡捷高效、易于操作。
第二章 認定內容和要求
第六條 認定工作包括資格驗證和鑒定能力考核,通過現場考評和調閱有關資料的方式進行,主要考察農機鑒定機構的資質、儀器設備、質量體系、人員素質等。
第七條 資格驗證包括資質和計量認證審查:
(一)申請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農機鑒定機構;
(二)承擔部級鑒定的,應通過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國家計量認證;承擔省級鑒定的應通過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省級以上計量認證。
第八條 能力考核內容包括與申請認定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設施環(huán)境、操作規(guī)范和人員素質等:
(一)應能完成農機鑒定大綱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有相應的鑒定報告;
?。ǘ┚哂虚_展申請認定項目試驗鑒定的設施、設備、場所和操作規(guī)范;
?。ㄈ┚哂虚_展生產條件審查、用戶調查、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的操作規(guī)范,具有相應工作記錄;
?。ㄋ模氖罗r機鑒定工作的檢驗人員,應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yè)務能力,需經農機鑒定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具有相應農機鑒定工作經歷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該機構專業(yè)技術人員總數的 60%。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農機鑒定機構向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鑒定能力認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ǜ袷揭姼郊?;
?。ǘ┦聵I(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ㄈ┯嬃空J證證書復印件;
?。ㄋ模┢渌嚓P能力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十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決定受理的下達現場考評通知書;不予受理的給予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考評需要指派1~3名專家進行1~2日現場考評。專家應在現場考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考評報告。
第十二條 現場考評合格的,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認定;現場考評不合格的,農機化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認定的有效期為五年,期間需擴充項目的或認定到期后重新申請認定的,按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認定工作不向申請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農機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農機鑒定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相應的鑒定能力認定:
?。ㄒ唬┎话匆?guī)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認定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ㄈ┻B續(xù)兩年未按時報送年度農機鑒定工作總結的;
?。ㄋ模┥暾埥K止的;
?。ㄎ澹┢渌麘斎∠那樾巍?
被取消鑒定能力認定的農機鑒定機構,三年后方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批準、變更和取消農機鑒定機構鑒定能力的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